開南大學圖書館校友及兼任教師借閱圖書辦法
94.03.29第6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2.22第17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1-8條條文
106.10.17 第18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1,2條條文
107.10.16第18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1-2條條文
  • 第 一 條 開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服務畢業校友(包含開南商工校友)及當學期兼任教師,利用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館藏資料,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畢業校友及兼任教師欲申請借書證者,校友持畢業證書影本、當學期教師持聘書影本及身份證正本及一吋照片2張,至本館辦理借書事宜。填具申請表,繳交手續費新台幣一百元及保證金新台幣二千元,得核發借書證。持證校友及兼任教師如不再借書時,至本館辦理借書證退證手續,於還清借書,繳回借書證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 第 三 條 借書證限申請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持用,如經查獲,得予沒收,並不再接受申請。借書證遺失時,應即向本館辦理掛失,掛失前發生冒用致本館遭受損失時,概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 第 四 條 借書證如有破損,應依規定手續申請換發,換發新證須持原證辦理,不另收費,若有遺失時,補發新證須繳交工本費新台幣一百元整。
  • 第 五 條 借閱本館圖書資料,應親自憑借書證辦理借閱手續,本館得視館內利用率後提供持證人對視聽資料、研究小間、討論室之借用權利。期中考、期末考前一週與當週得不對外開放非本校師生進館閱覽,以維護本校師生權益。
  • 第 六 條 外借圖書資料及使用本館其他館藏資料,依本校圖書館使用規則辦理。
  • 第 七 條 借用館藏資料如有逾期未歸還者、遺失、污損、毀壞等情事,借用人應依據本校圖書館館藏資料借用逾期罰款及損毀賠償要點規定負賠償責任。
  •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